工龄的累计通常遵循以下几种方法:
当职工从一个单位调动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其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经过复查和平反后,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以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的工作经历中有非本人主观原因导致的间断,可以将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将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在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每在这种场所工作一年,连续工龄可以按照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职工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返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城镇知识青年,在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以上是工龄累计的主要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龄计算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可能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