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生效遵循以下规则:
如果承诺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来接收数据电文,那么当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承诺生效。
如果相对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那么数据电文首次进入相对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
特殊约定: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承诺的生效时间作出特别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