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教唆行为本身因某种原因未能得逞。
教唆未遂的定罪是按照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来进行的。
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行为人故意地导致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原则上成立间接正犯。
案例分析
在具体案例中,如法院认为吴学友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表明教唆未遂的定罪不仅取决于被教唆者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还取决于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总结
教唆未遂的定罪主要依据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和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的成立需要满足教唆行为的存在及其未能得逞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