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界定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职务便利:收受红包的行为必须与其职务上的便利有关。
目的:收取红包的目的是否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
金额:红包金额是否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
社会危害性: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区分正常礼尚往来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结论
收受红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受贿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红包的收受行为符合上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且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对于收受红包但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或者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根据相关党纪党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