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村名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会严格按照相关地名命名、更名的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会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会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认可后行文上报县政府。最终,经县政府准许的名称将作为准则地名,并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村庄更名即奏效。
更改村名的结果需要向社会公示,通常公示期为三十个工作日,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更换公章、更新村名牌等。
如果是村民个人需要更改姓名,则需要按照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包括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填写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建议在更改村名时,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确保更改过程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并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