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认定和计算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原则上为1人护理。
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根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通常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如果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级支付。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日收入 × 护理期限 × 护理人数。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则使用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 365天 × 护理期限。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护理费的认定和计算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金额可能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