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口头遗嘱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如生命垂危。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受遗赠人和继承人。
遗嘱人需要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包括自己的姓名、遗嘱日期,并应录音以证明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身份信息、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如果有的话)、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说明。
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有可能,见证人应记录口头遗嘱的具体时间、地点,并由见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按手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请注意,口头遗嘱是一种应急措施,通常只在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采用。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