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必须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需进行质量评估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通常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绘制,并符合国家标准关于制图的规定。
竣工图应真实记录工程情况,是工程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重要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确保了工程在满足质量标准和程序要求后,才能正式竣工。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工程类型而有所不同,应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